農村自建房開民宿需先安全鑒定 浙江省擬立法管理保障房屋安全
居住使用的房屋安不安全,關系重大。一些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舊房屋,由于建造標準、水平低,年久失修以及隨意改造搭建等原因,安全風險突出,在寧波、諸暨、杭州富陽、溫州鹿城等地,已發生多起房屋倒塌事故。如何保障房屋安全,昨天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據了解,我省有大量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老舊房屋。由于建造年代遠,圖紙已經滅失,一些承重構件也因為使用年限長而變形、腐蝕……對此,條例草案把房屋安全鑒定納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規定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立即鑒定、定期鑒定、安全影響評定等。
其中規定,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及更早時間建造的老舊房屋,三種情形下應立即鑒定:設計圖紙滅失或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實際使用超過二十五年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建筑地基基礎和承重構件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房屋明顯傾斜、變形的。
一些大型的工程建設活動,也可能對周邊房屋的使用安全造成影響。因此,條例草案提出,進行基坑開挖,地下隧道和盾構施工,或者爆破施工的,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受影響范圍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些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自行建造的房屋,由于沒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和驗收備案管理,且大多沒有產權登記,長期以來一直是監管的薄弱環節。
為了提高這部分房屋的安全性,條例草案規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利用房屋出租或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養老、學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業,應納入監管范圍,向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的派出機關(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提交房屋可以使用的鑒定報告。同時,這些政府派出機關(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使用安全檢查,發現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在房屋的安全管理中,拆承重墻、破底層樓板、開挖地下室之類的野蠻裝修,也是居民們擔心的重大安全問題。但在實際監管中,由于相關的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部門對各種野蠻裝修約束力并不強。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條例草案嘗試通過進一步細化涉及房屋結構安全裝飾裝修活動的限制行為,增強法律約束力。
條例草案規定,房屋裝飾裝修不得拆除、變動豎向承重構件,不得損害結構相連房屋的結構安全,或者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涉及房屋主體結構或非豎向承重構件拆除、變動或超過原設計標準增加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對這兩種禁止性行為,條例草案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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